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4374号
原告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丰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友兴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韦翔龙
人民陪审员 徐 政
人民陪审员 黄惠平
法官 助理 李建超
书 记 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