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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甘肃新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5民初1076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汉源镇。 身份证号:XXXX. 被告:甘肃新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甘肃省西和县汉源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杨某,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现住甘肃省西和县汉源镇。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甘肃新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原告刘某和被告甘肃新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放弃诉讼,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