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11民初2379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某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中心建设管理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某某住房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49元(已减半收取),由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