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11民初2379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某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中心建设管理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某某住房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49元(已减半收取),由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