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702执994号 关于王某与某某集团某某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7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某某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396,02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00元。执行费59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5年4月29日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以396,026.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为205,567.90元,迟延履行金为1,940.53元,本息共计603,534.43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无异议。于2025年4月29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汇入616,723.43元(包含案件受理费7,240.00元、执行费5,949.00元)。现已支付申请人王某610,774.43元,缴纳执行费5,949.00元。 综上,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2024)内07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