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3民初2705号
原告:吉林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龙潭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市某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