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3民初2326号 原告:***,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