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黑0602执恢160号
陈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陈某申请执行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3)龙卧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恢复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34,960元;2.案件受理费1,588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预发布限制消费令通知书,被执行人某公司已主动履行全部执行案款101,4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执行案款共计100,000元(包括本金34,960元,案件受理费1,5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452元),执行费1,400元缴纳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3)龙卧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