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91民初1319号
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