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宋南环保设备厂等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3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宋南环保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83571423B。 法定代表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8961568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1幢2单元2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52319415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二路66号54栋1单元25层3号。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西安宋南环保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4)陕05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280425元。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对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2025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宋南环保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达成了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西安宋南环保设备厂支付质保金27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425元,合计280425元(2025年8月20日前支付130425元;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二、执行费4106元由申请人西安宋南环保设备厂负担;三、如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西安宋南环保设备厂有权继续按照(2024)陕05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的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503执281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另一方有权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随时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