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02民初10443号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某,男,系该公司员工,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简某。
被告: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简某。
被告:某管理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男,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咨询有限公司、某管理中心、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4873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366.00元,退还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24366.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