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159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拉尔区奋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红旗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2025年5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