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5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黑龙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2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680238.69元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支付加倍迟延履行金;3.本案诉讼费528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24年6月5日支付了劳务费680238.69元,诉讼费52800,于2024年7月10日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金522019.85元,执行费1495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至此,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16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5执28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7月18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