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执保1146号
申请保全人:上海莹澜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5幢J6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山市鸿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699号九方城市花园8栋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在(2021)苏0583民初8076号原告上海莹澜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鸿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莹澜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市鸿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莹澜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莹澜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市鸿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225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