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2538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