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6050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勘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勘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