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2117号
原告:湖北某勘察公司。
被告:武汉某公司。
被告:湖北某科技公司。
被告:湖北某房地产公司。
原告湖北某勘察公司与被告武汉某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湖北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勘察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勘察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勘察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勘察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