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8执441号
***、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仲裁字(2020)第0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561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向本院账户汇款15749元,扣除执行费134元,下余15615元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28执4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