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899号
原告:***,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圣**,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圣**诉被告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圣**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本院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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