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陕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4民初14901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楼XX。 被告:陕西***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6日10个月的五险补偿金7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期间被告未缴纳社保。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从其他公司转接的原告用工关系,在原告入职时已告知不会给其缴纳社保以及工资包括所有的福利待遇,原告签署意向书表示同意后留下继续工作。工作期间以及离职时均没有提出缴纳社保的要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签名的员工意向函上记载“入职单位:陕西***环保工程管理公司,工作地点:中银大厦,去留意向:留”。2021年9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合同另约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等。***工资为2800元。2022年6月6日***填写离职申请表离职,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 本院认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养老保险,原告会有一定损失,结合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酌定被告给予原告一定养老保险待遇补偿,原告要求其他社保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陕西***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养老保险损失2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被告陕西***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娟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