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0699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格瑞特环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