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9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70493X,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罗沙路4028号萃峰阁C座1802。
法定代表人唐君霞。
被执行人***,男性,1994年7月5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92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130942.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制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13392.57元,未缴纳执行费。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李娜
审判员  李 逊
审判员  钟宛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