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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南京高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288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南京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南京高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