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1152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高堡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苏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李某某与南京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卡米尔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