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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某公司、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3350号 原告:特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京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受理后,原告特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特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