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5民初2300号
原告:南京某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南京某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某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某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总计10004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