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12执恢91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81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1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