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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90号
原告:淳安千岛湖胜林木材加工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金峰乡山后村狮子口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27MA2BKDF43R。
经营者:徐启东,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如意巷15号2单元3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淳安县威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淳安启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05673621XP。
法定代表人:方国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淳安千岛湖胜林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淳安启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淳安千岛湖胜林木材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淳安千岛湖胜林木材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来兵
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