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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27民初1771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钱某某,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罗某返还原告借款17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罗某承担原告保全申请费、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判决。 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陈述查明: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以其承建的千岛湖珍珠半岛印悦里工程缺乏项目资金为由前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0万元,期间被告返还原告280万元,剩余170万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诉至法院,为案件顺利执行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公司借款17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已减半),由被告罗某负担。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