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1267号
原告: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了原告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