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1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4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豫120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豫M×××**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豫M×××**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