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河建设有限公司

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6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依据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9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22执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员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