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6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依据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9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22执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员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