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13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4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20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账户汇入标的款250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714元,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少量网络资金,已依法冻结,有豫M×××××北京现代汽车一辆,已依法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房产、无保险。
三、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没有缴纳公积金记录、没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并申请人同意暂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