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河建设有限公司

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财保35号 申请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7425051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23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蒙华铁路项目经理部。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神泉路中段中铁七局豪华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经理。 申请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蒙华铁路项目经理部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账户61×××16,开户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兴庆路支行)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9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61×××16的账号内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阳阳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通知联) (2021)豫1203财保35号 : 兹因申请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蒙华铁路项目经理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关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处的61×××16账户存款900000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2021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21)豫1203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联系人:建海龙 联系电话:18539817081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联) (2021)豫1203财保35号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2021)豫1203财保33号协助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我行处的账户61×××16存款应冻结 元,已冻结元,原因。 银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