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02民初5065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身份证号:22**************1X。
原告:***,女,1963年6月22日生,满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身份证号:22**************28。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X。
负责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宁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16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