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3民初6684号 原告:张某,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孙某,经理。 被告: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