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3民初6684号
原告:张某,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孙某,经理。
被告: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某吉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