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303民初424号
原告:吉林省新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街以南正阳街以西先行名苑。
法定代表人:柴某,经理。
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6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8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吉林省新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新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新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新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由吉林省新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