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808号
原告:宁夏某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马某某,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川某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综合办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某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某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