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巨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5605号
原告:中卫市巨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某某。
原告中卫市巨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卫市巨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巨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巨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中卫市巨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