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7102民初1421号
原告:湖南省弘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物流大道东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8288726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4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0155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弘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弘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弘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由原告湖南省弘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