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7102民初1419号
原告:湖南省弘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物流大道东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8288726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4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0155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弘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省弘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