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5年2月6日受理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02民初2018号,两案均系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本案应并入(2025)鄂0102民初2018号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鄂0102民初20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