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6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武汉某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海航**路**临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6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一、被执行人武汉某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68823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负担本案诉讼费5350.00元,执行费19542.00元。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2、2020年6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某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170.14万元。
4、2020年11月6日,本案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6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