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7民初397号
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少***职业学校,满城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少***职业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负担。
审判员 刘大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米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