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区少某某职业学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7民初397号

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少***职业学校,满城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少***职业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负担。

审判员  刘大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米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