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魏某、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3民初2615号 原告:魏某,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平城区惠民里7号楼2单元102号。 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诉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魏某以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