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3民初5904号
原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装渍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新区兴和街168号东泰大厦13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满井镇炕塄村炕塄自然村4号。
原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装潢分公司诉被告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装潢分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装潢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装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