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5民初210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牛摊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50798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