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3673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杨璐遥,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县牛滩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50798X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公司员工),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堰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