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盛众节能墙材有限公司、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83号
申请人:泸州盛众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经营者:罗思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胡少菊。
被中请人:税丕明,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泸州盛众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丕明价值1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泸州盛众节能墙材有限公司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纳溪区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丕明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泸州盛众节能墙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担保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雷宇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