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2285号
原告:四川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邻水县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邻水县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