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561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3991941E)。住所地:宁海县深甽镇大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